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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规定,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的是适用对象仅限于外籍个人;适用范围仅限于外籍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在第14条提出: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目前尚未见到废止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出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第二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规定,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住房公积金;2.医疗保险金;3.基本养老金;4.失业保险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财税[2002]12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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